师:同学们好,上节课我们学习了10.1课《法律为我们护航》,这节课继续跟着老师一起学习。首先,我们来看本节课的学习目标,共有三个:一、知道我国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防线;二、学会接受各方面的保护,运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维护自己、他人和集体的利益;三、体会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珍惜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首先,我们再次感受法律对我们的关爱,请拿出熟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读一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职责。这句话表明保护未成年人的主体非常广泛。同时还有具体规定,比如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第七条接着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明确广泛主体的职责,给予我们未成年人特殊关爱。下面我们来看一个视频。
家庭保护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列举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职责和不得实施的行为。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照顾制度。此外,法律还明确了国家监护制度,为未成年人保护兜底。
在家庭保护方面,首先明确父母该做什么,比如父母要照顾孩子的生活安全,关注其生理、心理的健康,管理其财产等。法律一共列举了10项具体事务,还列举了11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从事的行为,比如不能虐待、伤害孩子,不得利用孩子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规定要有正当理由才能委托照护,比如父母外出打工等情况,无正当理由不能随意委托。同时规定了哪些人不能委托,还明确了委托人(父母)和被委托人应特别注意的问题。在社会保护方面,对村委会、居委会也作出规定,要求其协助当地政府监督被委托人。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国家监护制度,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例如一时查找不到父母的孩子,或父母虐待孩子需临时安置的情况,由民政部门代表政府承担临时监管职责。还有一些情况,如父母死亡、查找不到或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国家就要承担长期的监护职责。
同学们,刚才在视频中我们初步感知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保护的相关规定,下面跟着老师细读该法的相关规定,具体了解父母应该做什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重点看红色字体部分:第三条,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奋节俭,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第四条,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五条,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九条,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以上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父母及监护人应做之事的十条规定。下面再来看《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做的行为。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活动场所。以上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父母和监护人不得从事的11项内容的详尽规定。同学们,学了本节课后,大家可以反思父母过去是否有不恰当甚至违法的行为,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的,如果有,要对父母进行劝诫。下面我们继续读《未成年人保护法》,了解学校应该做的事情。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以上是学校保护的相关内容。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教育部制定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对学校保护的内容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下面我们来看《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社会保护的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同时具体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引导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活动。比如同学们小时候参加的少先队,中学即将参加的共青团,这些人民团体经常引领我们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就属于社会保护的内容。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个视频,观看时请思考,这属于什么保护?
今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这部新修订的法律专门增设了网络保护一章,明确了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各方面不同主体在网络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对加强网络素养教育,强化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预防网络沉迷和防治网络欺凌等作出具体规定。国家正在从法律体系角度全面构建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防火墙,各种力量共同发力,让网络空间天清气朗,护好幼苗育栋梁。
同学们,猜出来刚才视频讲的是什么保护了吗?对,网络保护。在网络保护实施过程中,政府也要承担主体责任,所以这里也涉及政府保护的内容。我们继续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章对什么保护作出规定呢?对司法保护。第一百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一条对司法保护的主体规定得很明确,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且明确在履行职责时要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
